Article 4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优化利益分配机制,推动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和发展壮大。

引导、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或者加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发挥农村经济组织带动小农户增收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组织章程、民主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逐步建立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