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建立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带、大巴山区、武陵山区、大娄山区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森林、湿地、水流等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限捕、禁捕管理制度,推进实施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保护生物资源以及物种多样性。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