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一)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

(三)不出具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

(四)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

(五)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因紧急检查未能出具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事后及时补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应当列明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时限、检查人员及其负责人,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