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二)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次序候客的;
(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