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巡游出租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投诉、违法记录以及网约出租车平台采集的乘客满意度评价等,开展服务质量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巡游出租车营运权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条件,作出准予延续或者收回营运权的决定。
对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承诺遵守原服务质量招标条件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其巡游出租车营运权应当准予延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