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在海塘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阻断防汛抢险或者妨碍海塘日常管理的固定隔离设施;
(二)堆放重物,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挖塘、建窑、开矿;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埋设管道、开挖沟渠;
(五)影响海塘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海塘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海塘安全的前提下,确需从事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