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全社会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捐资助教。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