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幼儿园不得聘用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政务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记录的;

(四)患有精神病、有精神病史或者患有其他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要求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情形。

幼儿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已经聘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