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注册和备案的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
(二)超出所在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三)开展与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条件不符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四)在其取得的执业资质以内超出专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五)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六)除紧急救治或者依法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外,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执业活动;
(七)在被责令停止执业期间开展执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