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病历管理制度或者未定期开展病历管理培训、病历质量检查、评估;

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

未按照规定复印、复制病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