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医师行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其所取得执业资质以外的医疗执业活动;

(二)境外医疗卫生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在本市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