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1

In force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应用现代化技术或者设备,对手术室、诊室和检查室以外的医疗机构重点区域进行在线监测、监控;

(六)查封医疗场所,查封或者扣押医疗器械、药品、资料等;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八)委托、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或者提供专业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