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34 articles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林业管理条例
(2022年2月19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Chapter 2经营利用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五)捐赠和其他资金。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Chapter 3保护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一)毁林开垦;
(二)毁林采石、采砂和采土;
(三)盗伐、滥伐;
(四)毁林采种;
(五)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六)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七)移动或者损毁森林保护标志。
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在采伐限额内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乡(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山护林等相关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福贡县、贡山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泸水市、兰坪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每年5月为自治州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保护宣传月。
每年6月为自治州植树月。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Chapter 5附则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