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应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