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政务服务实施“好差评”制度。“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及时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