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三)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四)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五)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七)因历史文化、特色风貌保护等需要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保留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首次登记;
(八)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