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设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并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涝、防火、防盗等安全保护措施。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且已有电子介质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