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时段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新建或者改建停车场投入使用并可以满足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停放需求的;

(二)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者条件的;

(三)经交通影响评价,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道路需要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养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撤除的。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撤除10日前向社会公告,停车泊位撤除后由公告作出部门通知道路养护机构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