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

(二)按照规定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一米五的束犬链(绳)牵引,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六)不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以外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医院、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