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26, 2022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资源共享的原则。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法治观念和法律常识;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社会科学其他基本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组织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支持和指导其他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做好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特点,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组织和个人向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报送作品,由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予以宣传推介;开展大型展览、讲座等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职工重点开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科学管理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勤劳节俭、文明谦让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
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群众性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显示屏、橱窗、画廊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社区科普活动室、科普画廊、道德讲堂等机构和设施,重点开展保护环境、睦邻友善、健康生活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一)散布谣言;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三)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以及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四)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由资助的部门追回资助的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