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各种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筑工地围墙(挡)、在建工程楼体;
(三)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园、广场、绿地、桥梁、隧道、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公交车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车辆、船舶,水上漂浮物、充气物、模型,以及布幅、升空器具等可移动特殊载体;
(七)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条例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短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示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