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招牌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不需许可的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报送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相关信息等资料。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