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出预算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预算草案关于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安排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