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和构筑者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10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