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下,科技人员以集体形式在工作时间从事“四技”活动的,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按合同项目纯收入的25%—40%提取酬金;在业余时间从事“四技”活动的,可按合同项目纯收入的70%—80%提取酬金;为亏损企业、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贫困地区开展“四技”活动的,可按合同项目纯收入的35%—50%提取酬金。科技人员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四技”活动,收入全部归己,其中使用单位资料、设备、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核收相应费用。科技人员从事上述“四技”活动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