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无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五)城镇居民自有庭院内的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