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立收费项目或者不按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二)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后未报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继续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取消后不终止收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