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停课的;
(二)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的;
(三)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的;
(四)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