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吊销许可证。

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