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束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避让他人;

(二)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高峰时间,具体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小区管理组织确定;

(三)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四)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是乘坐出租汽车经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的除外;

(五)进入电梯、出租汽车等密闭空间或者开放式广场、公园、绿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