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