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日常事务由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办理。
公安、司法、国家安全、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