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人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人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人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