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用房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可以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物业施工图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前予以确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幢号、室号、建筑面积等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