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二)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财物、报酬,或者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五)向物业服务人销售商品、承揽业务;
(六)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阻挠、抗拒业主组织行使职权;
(八)审计期间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九)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业主组织改选后或者业主组织成员职务终止后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十一)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