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临时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补交、续交和使用;
(七)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