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住宅区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已投入使用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定。

已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变更后,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