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