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的捐赠属于建筑设施的,应当由捐赠方出具合法证明并按照规定办理捐赠文书。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