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由县以上宗教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公民要求进入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职的,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持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拟接收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意见,经县(市)宗教团体审核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公民要求来州内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职的,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效证明。拟接收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同意接收意见后,经县(市)宗教团体审核认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且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