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外来学经人员,应当申报。

接收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异地学经人员,应当具备其户籍所在地乡(镇)的有效证明、《居民身份证》《宗教教职人员证》,经县(市)宗教团体和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在学经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接收自治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异地学经人员,应当具备其户籍所在地各级宗教团体、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居民身份证》《宗教教职人员证》,经学经地县(市)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学经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