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社会化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共享机制,优化评级发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