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投诉、举报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三)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捐赠或者接受指定产品、服务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考核、评比、表彰、培训、会议、展览、出国考察等活动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

(八)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