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其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工业厂房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创办中小企业,也可以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