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并及时更新。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