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担保费补助、业务奖励、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和抗风险能力。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银担风险分担协商机制,银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保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