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动态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同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现代农业园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现代农业园区命名,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取消创建和认定资格;已经认定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取消现代农业园区命名。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