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建设的下列立体交叉、并行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一)因铁路建设新建、改建、还建的道路;
(二)上跨铁路的桥梁、渡槽、管道;
(三)铁路高架车站的送客汽车车道和高架匝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移交的设施。
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确定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