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学校违反本条例,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等伤害学生行为或者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