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自治县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县级分成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自治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发与建设相关支出,由自治县财政予以保障。
因建设需要,开发利用自治县境内自然资源的,应当由开发方、受益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自治县依法享受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对自治县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所做出贡献而给予的合理补偿。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项目扶持,并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2